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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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學生畢業前需至少修滿128學分,其中包含:
(一) 校訂必修24學分﹝含通識課程12學分﹞;
(二) 系訂必修65學分;
(三) 選修至少39學分。其中包括:
(1) 4個課群至少需各選1門選修課程修習共計12學分;
(2) 資訊倫理、資訊法律等2門課需任選1門。
二、學生選修資訊學院各系或與資訊學院合作開設之學分學程內的課程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學生選修資訊學院之專業課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若選修非資訊學院之專業課程,須經系主任同意後,方可列為外系選修學分。學生修習外系課程本系最多列計20學分於畢業學分內。
三、學生選修本系碩士班課程,經系主任同意後,可視為本系專業選修,其學分數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四、各學程中之課程若因故無法順利開課或其它因素,導致學生無法順利畢業時,得由系主任視個別情況,指定其他科目取代。
五、需重補修本系專業必修課程者,經主任同意後可修其他學系相同科目名稱或授課內容相同之課程,並可列入畢業學分。
六、通識教育課程在畢業前至少必須修完12學分,課程分「人文」、「社會」、「自然」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再分「核心」、「延伸」二類,每個學生在每一領域的每一類至少必須修一門課2學分方得畢業,超修者不得列計於畢業學分內
七、依本校學則規定,大學部學生需通過「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專業基本能力」檢定,始得畢業。
八、修習教育學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
九、各課群達到修課標準者,得申請課群修業證明。各課群修業規定另訂辦法規範之。
十、本必選修科目表之選修課程可追溯至102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適用。